税务专题|买/卖协议(buy-sell):合伙人走了,公司怎么办
论文级 | 读完约 13 分钟 | 税法截至 2026 年 9 月
一、问题:最贵的不是保单,是没协议
两个朋友合开公司,十年后一个突发心梗走了。活着的那个想继续经营,死者的遗孀想把股份变现。股份值 500 万——钱从哪来?按什么价?要不要交税?
没有买/卖协议(buy-sell agreement),这三个问题每一个都是官司。有协议,配上保险注资,三个问题在十年前就写好了答案。
本文讲买/卖协议的三种架构、每种的税务后果,以及保险在其中的位置。和本系列 tax-04(遗产冻结)、tax-06(二次征税)形成"企业传承闭环":冻结定下股权结构,买/卖解决"人走股留",二次征税处理"最后那道税"。
二、三种架构
| 架构 | 谁拥有保单 | 身故后谁买股 | 钱的路径 |
|---|---|---|---|
| Criss-cross(交叉持有) | 股东互相持有对方保单 | 活着的股东 | 保险赔付→幸存股东→按协议价买去世股东的股份 |
| 股票赎回(redemption) | 公司持有股东保单 | 公司 | 保险赔付→公司→赎回去世股东的股份 |
| Wait-and-see(观望混合) | 公司持有,保留选择权 | 到时再定 | 届时选择交叉买或赎回,哪个税优用哪个 |
没有"最好"的架构,只有"最适合这家公司的"。选型看四个变量:股东人数、年龄差、公司估值波动、税务居民身份。下面逐个拆税。
三、Criss-cross:干净,但保费是坑
税务后果:幸存股东用税后资金(保险赔付免税到手)按协议价从遗产手中买入股份。买方取得的股份成本 = 实际购买价(公平交易,无视同处置);卖方(遗产)在死亡时已按 s.70(5) 视同处置交过一道税(见 tax-06),出售本身不再就同一增值重复。但注意:遗产取得股份的成本就是 s.70(5) 的视同处置对价(死亡时公允市值;配偶递延 s.70(6) 的情形除外),之后售价高于或低于该成本,差额照样产生资本损益——"死亡时交过税"不等于"之后卖股完全无税"。
干净之处:没有视同股息,没有 CDA 计算,没有 stop-loss——就是一笔普通的买卖。
坑在保费:A 的保单在 B 名下,保费谁付?
- 如果 B 自己用税后钱付:干净,但 B 为 A 的保单付钱,动力和公平性要协议写死;
- 如果公司为股东个人持有的保单付保费:s.15(1) 股东福利——公司替股东付的保费,算股东的应税福利,每年计入个人收入。很多 criss-cross 悄悄走这条,等于每年给股东发一笔应税奖金还不自知。
三统一原则(见 tax-02):投保人、付费人、受益人尽量统一。标准的 criss-cross 本身可以三统一——B 持有 A 的保单、B 付保费、B 做受益人,三者都是 B,不存在"错位"。真正的暗坑是公司替股东付个人保单的保费(或三者被拆开):公司付的保费算股东的 s.15(1) 应税福利,每年计入个人收入。所以保费安排必须白纸黑字,并每年做 s.15(1) 申报。
四、股票赎回:公司出面,税复杂三倍
税务后果:公司用保险赔付赎回去世股东的股份。遗产(卖方)收到赎回款,s.84(3) 视同股息:赎回款 − 股份的实缴资本(PUC)部分,算作股息(不是资本利得)。
然后两条路:
- 资本股息选择:公司把保险赔付计入 CDA(赔偿 − ACB,s.89(1),见 tax-01),再按 s.83(2) 选资本股息——遗产收到的视同股息中,对应 CDA 额度的部分免税。这是赎回架构的税务灵魂:保险赔付 → CDA → 免税股息,闭环。
- Stop-loss:s.40(3.6)/s.112(3) 的止损规则可能否决遗产在赎回中产生的资本亏损(视同股息冲减了出售对价,账面出现"亏损",税法不认)。赎回架构下,"亏损"很可能是幻觉——规划时按"无亏损可用"做保守测算。止损、资本股息选择与 s.164(6)(遗产亏损结转回死者)的相互作用须由会计师逐项精算,本篇不展开。
赎回 vs pipeline(见 tax-03、tax-06):赎回是"协议内解决",pipeline 是"身后筹划"。两者不互斥——聪明的架构是买/卖协议定赎回,执行人再评估要不要叠加 pipeline。顺序是:协议先写死,筹划后优化。但注意:如果协议写死"必须赎回",执行人手里就没有"不赎回、走 pipeline"的选项——起草时给执行人留选择空间,别让强制赎回条款堵死 pipeline。
五、Wait-and-see:把选择权留到那一天
公司持有保单,但协议不写死"必须赎回"——身故时看哪种税优:
- 如果 CDA 额度充足 → 走赎回(免税股息);
- 如果幸存股东想提高股份成本基(未来自己卖时少交税)→ 走交叉买(买方成本 = 购买价)。
代价是复杂度:协议要写两种路径的触发条件,保单受益人安排要兼容两种走法。这是给"情况会变"的公司准备的——股东年龄差大、估值波动大的,适合。
六、保险注资的技术细节
无论哪种架构,保险端的三件事不能错:
- 保额 = 协议价:保额按股东协议约定的估值公式定,定期重估。保额不足造成的是资金缺口——协议本身仍然有效,但执行时要另找钱补缺口;保额虚高,保费白交。
- 残疾也要管:买/卖协议一般覆盖身故+残疾(disability buyout)。注意"残疾"的触发条件(通常指丧失工作能力)不等于重疾险的理赔条件(确诊即付)——协议里"残疾"的定义和保单的触发条件要分开写、对齐,别拿重疾保单当然替代伤残买断。残疾触发没有"视同处置"那套税,但有"钱从哪来"的问题。
- 估值公式写进协议:账面值、收益倍数、评估师,三选一写死。最贵的纠纷永远是"公司值多少钱",不是"税怎么交"。
七、结论:协议是骨架,保险是血,税是神经
买/卖协议的税务,收拢成三句话:
- Criss-cross 税简单、保费难:买卖干净,s.15(1) 的保费福利是暗坑;
- 赎回税复杂、CDA 是魂:s.84(3) 视同股息 + s.83(2) 资本股息选择,stop-loss 让"亏损"可能是幻觉;
- 先协议,后筹划:传承闭环的顺序是冻结(tax-04)定结构 → 买/卖定"人走股留" → 二次征税(tax-06)/pipeline(tax-03)做最后优化。
华人企业主最缺的不是保单,是协议——保单人人会卖,协议没人写。这篇就是写给"有保单、没协议"的你。
常见问题
Q1:只有两个股东,需要买/卖协议吗? 更需要。股东越少,一走一留的矛盾越尖锐。50/50 的公司,一个走了,剩下那个和遗孀 50/50——僵局从第一天开始。
Q2:保额应该跟公司估值走吗? 应该,但要有机制:协议里写估值公式+每 2–3 年重估+保额调整条款。公司从 200 万涨到 800 万,保额还停在 200 万,协议等于没写。
Q3:可以用现有的个人保单做 criss-cross 吗? 可以,但要先处理转让(见 tax-16):保单从 A 名下转到 B 名下是 s.148(7) 的应税事件。先算转让税,再谈架构。
Q4:赎回架构下,公司保费能不能抵税? 一般不能(保费抵税见公司税缺口篇"保费到底能不能抵税")。但别忘了 IFA 的 s.20(1)(e.2) 是另一回事——那是抵押贷款场景,不是买/卖场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