税务专题|传承的二次征税:死亡视同处置之后,还有一道税

论文级 | 读完约 13 分钟 | 税法截至 2026 年 9 月


一、问题:人走了,税来两次

很多企业主以为:人去世,交一次税就完了。加拿大没有遗产税,但现实可能更贵——同一笔家族财富,可能被税法"咬"两次。

第一道税,咬的是"走":你名下的公司股份,按死亡当天的市价视同出售,增值部分交资本利得税。

第二道税,咬的是"拿":公司里的留存利润和资产还在公司名下,家人想把钱拿出来,还要再交一道税。

两道税的税基在技术上不完全相同,但家族的感受是统一的:一笔钱,交了两次税。本文讲清这两道税各从哪条法条来,以及破解它的三条路——其中第二条路(保险解法),是会计师最讲不清、保险顾问最该讲清的部分。


二、第一道税:死亡视同处置(s.70(5))

《所得税法》第 70(5) 条:纳税人去世时,其名下的资本财产视同在去世前一刻按公允市价(FMV)出售。私人公司的股份也在内。

算法很直接:(去世当天股份 FMV − 股份的 ACB)× 50% 计入率 = 应税收入,再按边际税率交税。

几点说明:

  • 计入率:2026 年现行仍为 50%。2024 年联邦预算曾提议提到 2/3(个人年超 25 万部分、公司全部),该提议 2025 年 3 月 21 日被正式取消,从未立法生效。
  • 这笔税在终期税表(terminal return)上一次结清,要用现金交——注意,是现金,不是"公司的账面价值"。
  • 配偶之间有转入优惠(spousal rollover),第一位配偶去世时可递延;但税没有消失,只是递延到第二位配偶去世。所以下面的规划,通常是第二位配偶去世时用的技术,第一位去世时就要把架构搭好。

三、第二道税:公司的钱拿出来,又一道税

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。股东去世,不改变公司里留存利润的归属——钱还在公司里。

家人想把钱拿出来,常见两条路,两条都要交税:

  1. 分红:公司向遗产/继承人分红,收到的是应税股息,按个人边际税率交税;
  2. 清算/赎回:公司赎回股份(s.84(3) 把赎回对价视同为股息)或清算分配(s.84(2)),超出部分才算资本利得,同样要交税。

于是出现双重课税的经济实质:股份增值在第一道税里交过一次;公司里对应这部分价值的留存利润,拿出来时又交一次。税法上这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事件(两个税基),但家族财富被咬了两次,是同一个痛。

不规划,就是两道全交。规划的目标:让第二道税消失或大幅缩小。三条路如下。


四、破解三条路

路一:pipeline——"消灭第二道税"的技术

pipeline 在二次征税这盘棋里扮演的角色很明确:它负责让第二道税消失。

思路一句话:遗产不直接从公司"分红拿钱"(那是第二道税),而是通过设立新公司、本票(promissory note)等步骤,把拿钱变成"还本"——还本不是分红,不交税。第一道税照交,第二道税被管道抽掉。

但这条路有个著名的陷阱:s.84(2)。如果步骤走错,CRA 可以把"还本"重新定性为"视同股息",第二道税原地复活。2025 年 4 月 2 日 CRA 的预先裁定(2023-0989821R3)对一套"遗嘱配偶信托 + pipeline"混合方案放了行——确认 s.84(1)、s.84(2) 不适用、新 GAAR 不适用——但裁定只针对它审过的那个具体方案,照抄不等于安全。

pipeline 的完整操作 mechanics(本票、持有期、合并、RDTOH 回收、s.40(3.6) 止损规则),本系列 tax-03 已深度讲过,此处不重复。记住它在二次征税里的定位就行:pipeline 是"图纸",解决的是"怎么拿钱不交第二道税";但它不解决"第一道税的现金从哪来"——那是第二条路的事。

路二:CDA + 人寿保险注资(本篇重点)

这是保险在二次征税里真正的杀招,分三层:

第一层:流动性——第一道税要用现金交。

终期税单是现金税单。上面的例子,第一道税可能上百万。遗产上哪找现金?卖公司资产?问银行借?公司持有的人寿保险(分红终身寿险,分红非保证),身故赔偿几周到账,经合法分配路径(分红等)给到遗产,由遗产交终期税款。税有着落了,pipeline 的图纸才转得动——没有流动性,再好的图纸也盖不起楼。

第二层:免税通道——把"第二道税的税基"变成免税额度。

这是会计师最讲不清的部分,逻辑链条四步:

  1. 公司是保单的投保人、保费支付人、受益人(三统一);
  2. 被保人身故,公司收到身故赔偿;
  3. 赔偿 − 保单 ACB,计入公司 CDA(s.89(1));
  4. 公司按 s.83(2) 选择,向继承人支付资本股息——免税。

注意这个结构的数学意义:同样是把公司的钱交到家人手里,走普通分红要交一道个人税;走"保险赔偿 → CDA → 资本股息",免税。保险在这里不是"理财产品",它是税法 s.89(1) 明文给的一条免税分红通道的"注水管"。

第三层:配合——保险让另外两条路更顺。

  • 保险赔偿的现金,可以用来偿还 pipeline 步骤中的本票,覆盖持有期的资金需求;
  • 赔偿 − ACB 进 CDA 之后,公司后续分红可以先走资本股息(免税),再走应税股息把 RDTOH 退出来——两本账分开算、合起来用(见 tax-01 第 2.5 节);
  • 一个关键细节:CDA = 赔偿 − ACB——ACB 越低,CDA 计入越高,方向别搞反(见 tax-01)。那是不是该主动把 ACB 做低?不是。保单贷款、部分退保的真实代价不在"CDA 变小"上,而在:未偿贷款直接侵蚀身故净赔付,超 ACB 的贷款部分当年按普通收入交税(见 tax-07)。所以为传承目的持有的保单,生前尽量别动现金值——但理由是税和现金流,不是"CDA 打折"。

路三:s.164(6) 遗产首年亏损回拨 + s.40(3.6) 止损规则

s.164(6):把遗产的亏损"送回"去世当年。

规则:遗产(graduated rate estate)在第一个税务年度实现的资本亏损,法定代理人可选择视同为去世当年(终期税表年度)的亏损,直接抵第一道税里的资本利得。

典型用法:遗产赎回公司股份 → 产生视同股息 + 资本亏损 → 亏损按 s.164(6) 回拨,冲掉终期税表上的股份增值。这是 pipeline 之外、另一条"只交一道税"的路,两者常配合使用。

两个实务要点:

  1. 窗口期:现行法是三个税务年度——Bill C-15 已把符合条件的 GRE(graduated rate estate)资本亏损回拨窗口从一年扩至前三个税年,适用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及之后去世的情形(财政部 2024-08-12 立法草案)。做规划时按三年窗口设计,但仍要留好余量、盯紧申报时限。
  2. 时效就是金钱:BNS 案的教训——亏损回拨产生节税效果的时点,按 s.161(7)(b) 以正式书面申请日起算停利息表。赎回拖得越久,欠税的利息滚得越多。遗嘱执行人必须懂这套步骤,或配一个懂的顾问。

s.40(3.6):止损规则,别让亏损变"零"。

赎回制造亏损有个前提:赎回后如果还与公司"有关联"(比如还拿着公司的大额本票,被认定为实际控制/de facto control),s.40(3.6) 会把这笔资本亏损直接判为零——整个回拨规划作废,回到双重课税。

例外:s.40(3.61) 把"在遗产执行程序中赎回"的情形排除在外——但配偶信托没有这个例外。2025 年 CRA 预先裁定里恰好放行了一个配偶信托的案子,但没给理由,实务中仍要小心设计:能不用本票做赎回对价,就不用;必须用的,请税务律师逐案确认。


五、测算示例:三条路合起来是什么效果

假设(示意,与 tax-03 的例子相互独立):

  • 张先生持有控股公司 100% 股份,公司净资产 600 万,股份 ACB 100 万;
  • 边际税率 50%,资本利得计入率 50%(2026 年现行)。

第一道税:(600 万 − 100 万) × 50% × 50% = 125 万,终期税表现金交。

不规划:公司净资产仍是 600 万(125 万终期税是死者个人的税,不在公司账上先扣);遗产把钱分红拿出来,按应税股息交个人税,简化估算约 190 万。两道合计约 315 万。

三条路组合:

  1. pipeline:第二道税基本消除(省约 190 万);
  2. 公司持有分红险(保额 400 万,分红非保证):125 万终期税款由保险赔偿覆盖,不用变卖资产;赔偿 − ACB(假设 ACB 150 万)= 250 万进 CDA,后续免税分出;
  3. s.164(6):赎回产生的资本亏损回拨,冲抵终期税表——但它和 pipeline 不能对同一笔税负重复消除,两者常配合、须分开算;而且资本股息安排须先过止损规则(s.40(3.6)/s.112(3) 系列)检查。它不是"别的路走不通时的自动兜底"。

测算假设声明:数字高度简化;ACB、税率、RDTOH 余额因个案而异;pipeline 与 164(6) 步骤须经税务律师设计,本文仅为原理说明。


六、常见问题

Q1:有遗嘱了,还需要这些规划吗? 需要。遗嘱决定"给谁",这三条路决定"怎么给才少交税"。遗嘱没写清楚,pipeline 连第一步都走不起来。

Q2:配偶还健在,现在要做吗? 要搭架构,不急着用。配偶 rollover 把第一道税递延到第二位配偶去世;但第一位去世时就要把保单、公司架构、遗嘱执行人安排好,不然第二位走时来不及。

Q3:pipeline 和 s.164(6) 是二选一吗? 不是,经常配合。pipeline 消灭第二道税,164(6) 冲第一道税;保险给两者提供现金和 CDA。三条路是一套组合拳,不是一道单选题。

Q4:保险赔偿进 CDA,一定要求公司是受益人吗? 税法只要求公司"收到"(received)这笔身故赔偿(s.89(1)),并不要求公司同时是投保人、保费支付人和受益人——"三统一"(tax-02)是规划上的干净做法,不是法定条件。个人持有保单,赔偿免税给受益人,但进不了公司的免税分红通道。

Q5:小公司也值得做这些吗? 分开看:保险注资部分门槛低(一份保单就行);pipeline 门槛高(律师+会计师+估值费用不菲,还要 2–3 年时间),一般资产到数百万规模才划算。先请会计师测算"省的税 − 顾问费"是否为正。


七、结论:二次征税不是"命",是"没规划"

回到"先看水,再定工具"。企业主传承的水,是"人走之后,公司的钱怎么完整到家人手里"。这条河上有两道闸——死亡视同处置(s.70(5))和拿钱时的第二道税。

三条路各管一闸:pipeline 负责让第二道税消失;s.164(6) 负责把第一道税打下来;保险负责两件事——第一道税的现金有着落,第二道税的税基变成免税的 CDA。会计师能把前两条路的图纸画得很漂亮,但图纸上的"水"(流动性)和"免税额度"(CDA 注水),是保险顾问的专业领地。

三件事,生前就要定:终期税款的现金从哪来?公司有没有 CDA 余额、保单的 ACB 是多少?pipeline 和 164(6) 的步骤找谁设计、遗嘱执行人懂不懂?这三件事的答案,不应该在葬礼之后才开始找。